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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迎春 成都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齊奇接受了北京媒體的專訪。齊奇表示:目前,浙江“張氏叔侄強姦案”和“蕭山5青年劫殺案”兩期錯案都已糾正,國家賠償也全部到位,分別支付張輝、張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65.5萬元,並對每人賠償4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於輿論廣泛關註的責任問題,齊奇稱,對造成錯案人的問責是必要的,但也要區分程度、情節。故意冤枉人和僅僅是判斷錯誤、結案心切,還不一樣。在這兩個案件中,沒有發現故意製造冤案的情況,所以都在組織內部,按照黨紀政紀來問責。
  浙江的兩起錯案曾引起廣泛關註。當時,公眾最想知道的是案件如何平反,背後的真相是什麼,會不會或怎樣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現在,前兩個問題都有了答案,只有追責還有些雲里霧裡。影響如此惡劣的兩個錯案,結果都是組織內部問責,這讓外界很難接受。即便不去追問責任認定是否適當的問題,哪些人被問責,是什麼責任,具體怎麼處理的等等,也都是應當公開的。
  從法理上講,任何一名公務人員犯了錯誤受了處分,都屬於公共信息,不是個人隱私,更無所謂組織機密,都應向公眾交代清楚。遺憾的是,目前,不少公務系統內的責任事故和處理結果都以“內部問責”搪塞公眾。一句內部問責,保全了公務人員的顏面甚至是官位和待遇,卻極大傷害了公眾的知情權。更嚴重的是,不公開的內部問責可能會存有嚴重漏洞———因缺少監督,一些責任事故可能被掩蓋,一些責任可能根本就沒被追究。
  自己糾正自己的錯誤,可能是世界上最難的事情之一,糾正冤假錯案之難,也正在於此。冤假錯案的糾正應有一套外部問責機制,以取代目前所實行的內部機制。根據現有制度,人大、檢察院和上級法院都有審判監督的職能,但現實中,一些監督形同虛設。相反,沒有明確進入制度設計的輿論監督卻在很多冤假錯案的糾正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刑案是冤假錯案的重災區,刑案辦理是一條流水線,公安、檢察院和法院都牽涉其中,如出了問題,很可能三家都脫不了干係。這很容易形成系統內的自保甚至是互相遷就互相掩護的傾向。一些冤案錯案辦理過程中,破綻其實很明顯,之所以最後還是定案判決,與辦案系統內的“利益共同體”有很大關係。
  齊奇說,兩個案子中,糾正冤錯的關鍵證據,是公安的法醫和技偵人員發現了DNA和血指紋對比的新證據,勇於頂住系統內壓力,報給領導。這透露了兩條信息,一是系統內的壓力的確存在,這間接證明瞭系統內糾錯的難度。二是領導介入才能解決。這是當下很多問題最終得以解決的重要原因,甚至已演變成一種問題解決的機制。這種機制很有效卻也有明顯缺陷。冤假錯案的糾正不能總指望媒體和領導的偶爾介入,而是需要嚴格的制度設計,需要系統外的力量介入,能夠自我啟動、自我運行。其實,人大及其代表是最好的監督主體。
(原標題:“內部問責”讓冤假錯案難以徹底昭雪)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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