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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都市報訊 據《安徽商報》報道上世紀80年代,在安徽蚌埠五河縣的一個工地上,施工工人挖出了數百枚銀光閃閃的銀元和銀元寶,轟動一時,事後這批寶物保存在當地的文管部門。2013年,合肥市民、七十多歲的胡女士向五河縣法院提起訴訟,稱這筆財富是她父輩在五河縣做生意時所遺留,要求文管部門歸還。經過一審、二審,蚌埠中院最終判決這些銀元、元寶歸胡女士所有。
  轟動一時
  工地挖出元寶銀錠
  五河縣的鮑師傅在當地擺了一個修鐘錶的攤子,他親眼目睹了銀元被髮掘的經過。“那是2008年4月2日,我像往常一樣,來到這裡擺攤修表,突然聽到不遠處工地上有人喊‘挖出元寶了’!我透過工地圍牆上的大門,看到現場非常混亂,很多人哄搶。”據其他現場目擊者說,之後有人報案,現場被封鎖起來。
  據文物部門介紹,因城市建設施工,取土作業時,分別於1987年和2008年挖出元寶、銀錠、銀元等物品。兩次出土物品的數量為:大元寶2個、小元寶5個、銀錠5個、銀元489枚。
  上述物品均作為出土文物,保存在五河縣文管所。
  平地生波
  老太要求歸還財寶
  2013年,70多歲的合肥市民胡女士一紙訴狀將五河縣文管所告上法庭,聲稱自己是這批銀元的繼承人,要求文管部門歸還發掘所得的銀元和元寶。
  胡女士說,她的父輩解放前在五河縣城開銀樓、做茶葉生意,家境殷實。抗日戰爭時期,為了躲避日本人的搶掠,家人將大部分錢財深埋於地下,包括原星火商場、郵電局和工商銀行那一地段。胡女士說,自己一直與文管部門協商要求返還,對方卻一直拖延不付。
  胡女士請求法院判令五河縣文管所將挖出的銀元和元寶悉數返還。
  峰迴路轉
  一審敗訴二審勝訴
  五河縣文管所在庭審中辯稱:1987年和2008年兩次挖出元寶、銀錠、銀元等物,文管所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獲取,地下出土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不應該返還。
  五河縣法院一審認為,涉案銀元(含銀元、銀錠、大小元寶)屬無主文物,雖然出土地點位於原告胡女士父輩祖房所在地的宅基地附近,但原告所舉證據並不能證明涉案銀元系其父輩埋藏。《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銀元等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一審駁回了胡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敗訴之後,胡女士又向蚌埠市中級法院上訴。
  蚌埠中院認為,法律並不禁止公民對埋藏物或祖傳文物依法享有所有權。雙方對涉案銀元等物品系從胡女士先輩房屋地下挖出均無異議,胡女士所舉證據能夠證實其父輩當時在此居住並從事商業經營,解放初期其家人也曾指認該地下埋藏銀元,並挖出捐獻給國家,亦無案涉地周邊其他人對此主張權利,故可以認定上述物品為胡女士先輩所埋藏。胡女士作為繼承人,對案涉銀元等物品有權繼承取得。
  (原標題:合肥老太打贏“元寶爭奪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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